《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迎来修订

https://yyglxxbs.ndrc.gov.cn/file-submission/202608211443112588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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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目前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内容可能发生调整,请以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


2026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9月20日。

这份文件是对201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全面修订,也是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重要配套规则。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修订第一次在发改部门的具体操作规则中,将居民个人明确纳入对外投资主体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第十三条则明确,居民个人直接开展非敏感类对外投资的,备案机关为投资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而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七十三条规定:
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不适用本办法关于核准、备案、报告的规定。


但如果投资后取得被投资企业控制权,或者单独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取得的股权、表决权达到10%的整数倍,则不再适用上述豁免。

这意味着,至少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打算把普通的、通过合规渠道进行的港股或海外证券投资统一纳入传统ODI核准备案程序。

相反,第七十三条实际上进一步划清了两类投资之间的边界:一类是港股通、QDII、跨境理财通等以资产配置为目的的金融市场投资,原则上继续按照现有证券、金融和外汇管理制度运行;另一类是取得境外企业控制权、大比例持股等具有明显“对外直接投资”性质的行为,则进入发改部门的对外投资核准、备案和报告体系。

因此,此前如果仅依据《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中“其他相关权益”等较宽泛的措辞,就认为普通散户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将普遍需要办理ODI备案,现在看来并不准确。新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相当重要的澄清,也就是说,征求意见稿并没有直接规定“通过境外券商买卖股票即属于违法对外投资”,但从其他角度考虑,此行为仍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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